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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1-08-01   浏览量:1713
(2000年10月13日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通过)
为了加强会费收缴管理,规范和完善会费收缴办法,根据《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会员(含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依照《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
二、收缴原则:
1、会费收缴总额原则上掌握在全省律师业务总收入3%的范围内,各市律协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分级保障的原则,在不超过预算的本地区律师当年总收入3%的总额内,各自确定收费标准,并各自向省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2、团体会员会费与个人会员会费分别收缴。
3、按固定数额收缴会费。
4、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大体将定额会费的缴纳标准划分为若干类。
5、定额的标准原则上三年内不变。
三、收缴对象: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四、划分类别:
1、列为一类的市有:广州、深圳、佛山、顺德、东莞、中山等六市。
2、列为二类的市有:珠海、汕头、江门、惠州等四市。
3、列为三类的市有:湛江、阳江、潮州、肇庆等四市。
4、列为四类的市有:梅州、茂名、韶关、清远、揭阳、汕尾、河源、云浮等八市。
5、省直律师事务所单列。
五、收缴标准:
1、一类的团体会员会费为5000元/所、个人会员会费为1000元/人;
2、二类的团体会员会费为3000元/所、个人会员会费为600元/人;
3、三类的团体会员会费为2000元/所、个人会员会费为350元/人;
4、四类的团体会员会费为1000元/所、个人会员会费为250元/人。
5、省直所的团体会员会费为10000元/所、个人会员会费为2500元/人。
上列标准为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标准,各市律师协会会费收缴标准各自确定。省律师协会负责向全国律师协会缴纳全省会员会费。
六、收缴时间:每年律师注册之前1个月内。
七、收缴方式:原则上以银行划账、支票结算方式缴纳。
八、违反本规定,不履行会员缴纳会费义务的,将视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1、训诫;
2、通报批评;
3、建议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或暂缓注册;
4、相应减少或不提供省律协的各项福利及服务;
5、取消会员资格。
九、本规定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2001年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