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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会关于会费收缴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1-08-01   浏览量:730
(2007年3月14日省律协八届三次理事会通过)
为进一步完善省律协会费收缴规定,解决会费收缴的突出问题,依据《广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对有关会费收缴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会费收缴的起算时间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省律协集中年审注册以外的时间办理注册的,会费起算时间以实际到省律协办理注册手续的日期为准。
二、补办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会费缴纳办法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省律协集中年审以外的时间补办年审注册手续的,会费按季度缴纳,缴纳办法与《关于省律协会费收缴的补充规定》规定的新执业律师和新开业律师事务所缴纳办法一致;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暂缓年审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其会费仍按全年会费标准缴纳。
三、律师跨地区转所的会费缴纳办法
律师办理年审注册后在省内地区间转所的,在该年度内,省律师协会不再收取会费,转出市律协不予退还会费,转入市律协免收会费。
四、公司律师的会费缴纳办法
公司律师缴纳会费的标准和办法按社会律师的会费缴纳标准和办法执行。
本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