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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律协会费收缴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1-08-01   浏览量:714
(2003年3月15日省律协七届二次理事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规定》,现就省律协会费收缴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新执业律师和新开办律师事务所的会费缴纳办法
(一)计算缴纳会费的时间:自上一年四月初起至下一年三月底止设为一个年度。以季度为单位,不足一个季度的按一个季度计算。根据申请注册、年检的时间,确定缴纳会费的时间。
(二)计算缴纳会费的数额:年度会费标准不变,季度会费标准为年度会费标准的1/4;应缴纳会费的数额根据季度会费标准与缴纳会费的时间计算。
二、转所律师的会费缴纳办法
(一)由其他省份、自治区、直辖市转入广东省执业的,参照上述一的办法执行。
(二)省内各市之间、市与省直所之间律师转所的,如果律师从会费收缴标准较低的地区转所到会费收缴标准较高的地区(以《广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规定》为准),其会费差额应向省律协缴纳;相反的情况则不予考虑。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