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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协新闻

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市公证律师业务检查考核的通知

韶司办〔2014〕47号

发布时间:2014-11-20 浏览次数:439

各县(市、区)司法局、韶州公证处:

    为促进我市公证律师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经局领导同意,定于近期开展2014年度全市公证、律师、法律援助业务检查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项目和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量化考核。按照《韶关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量化标准》(韶司〔2013〕2号),对全市律师事务所进行量化考核。

    (二)法律援助业务考核。对2014年度各法律援助机构人员队伍、经费保障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三)公证质量检查。对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办结的各类公证卷宗、公证档案管理情况、水印纸管理情况及对2013年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随机抽取至少15个公证卷宗(国内民事8-10卷,国内经济5-8卷,涉外3-5卷),参照《公证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进行考核评分。

二、检查方式

市局抽调公证律师管理部门和法援机构的同志组成检查组,一并对各单位的公证、律师、法律援助业务进行检查考核。检查采取听、看、查、评的方式进行。其中公证质量检查还将抽调县(市、区)公证员进行分批分组交叉检查。检查结束后现场反馈检查情况。

三、时间及行程安排

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对市辖三区的公证处及律师执业机构检查考核,检查时间为2014年11月24日至2014年12月2日,行程安排见附件1、附件2;

第二阶段:对市辖三区法律援助处及各县(市)公证处、法律援助处、律师执业机构进行检查考核,时间及行程另行通知。

四、迎检要求

(一)各县(市、区)司法局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通知所辖公证处、法援处和律师执业机构,在检查考核过程中派员陪同。

(二)各律师执业机构要认真对照《韶关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量化标准计分统计表》(附件3)逐项做好自查自评,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及计分统计表在考核组考核时提交。

(三)为提高检查考核效率,受检的律师执业机构须对照检查考核量化标准做好迎检准备,将相关台账、资料、证明材料汇集成册(含文件目录),附于自查报告、计分统计表之后。未根据《韶关市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量化考核评分标准》准备好有关材料的,相对应的项目计0分。

(四)此次检查考核情况将全市通报,对于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与2014年度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挂钩。

联系人:成景华、谢红鹰

电话/传真:8469422、8468715

邮箱:gonglvke@163.com

附件:1、2014年度律师业务检查考核时间安排表;

      2、2014年度公证业务检查考核工作安排表;

3、韶关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量化标准计分统计表。

                              韶关市司法局

                       2014年11月19日


附件1

2014年度律师业务检查考核时间安排表

(第一阶段)

时            间

检查单位

备注

11月26日

09:00-10:30

中泰所


10:30-12:00

怿胜所


14:30-16:00

韶泰所


16:00-17:30

韶大所


11月27日

09:00-10:30

韶州所


10:30-12:00

磨铁所


14:30-16:00

智成所


16:00-17:30

山外山所


11月28日

09:00-10:30

韶信所


10:30-12:00

粤北所


14:30-16:00

宜方所


16:00-17:30

三昶所


12月1日

09:00-10:30

金韶所


10:30-12:00

骑士所


14:30-16:00

众同信所


16:00-17:30

南枫所


12月2日

09:00-10:30

三豪所


10:30-12:00

智行所


14:30-16:00

天行健所


16:00-17:30

韶华所


12月3日

09:00-10:30

中佑所


10:30-12:00

秦唐所


14:30-17:00

慨然所





 

附件2

2014年度公证业务检查考核工作安排表

(第一阶段)

序号

时  间

公证处

检查组成员

1

12月5日

09:00-10:30

 

民信公证处

 

成敏生、谢红鹰

刘伟华、黄绍彪

2

12月 5日

10:30-12:00

 

启明公证处

 

3

12月 5 日

14:30-16:00

 

康正公证处

 

4

12月5日

16:00-17:30

 

韶州公证处

 

 


附件3

韶关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量化标准计分统计表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项目

序号

考核

内容

分值

考 核 标 准

自评

得分

备    注

一、基础建设

(10分)

1

律师所办公条件情况

10

1、律师所有独立的办公场所,总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且平均每人不少于15平方米,面积不达标的每项扣2分;

2、律师所办公场所通风采光良好,卫生、整洁、明亮、无异味,不达要求的每项扣2分;

3、律师所有电话、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每缺一项扣1分。



二、律师

队伍建设情况(2至5项共12分)

 

2

律师人员的数量素质结构变化的情况

4

1、律师所达不到法定设立人数的扣4分;

2、辅助人员素质不符合《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扣1分;

3、律师所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人协议变更未及时报批每项扣1分;

4、律师所住所、合伙人变更未按规定备案的每项扣1分。



3

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情况

3

  1、没有学习教育计划的扣1分;

  2、没有专人负责政治学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的扣1分;

  3、思想政治教育每季度不少于一次(4课时),集中开展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年度内不少于两次(8课时),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少一次(4课时)扣1分。

(查看台帐,没有记录的视为没有开展)。



4

开展业务学习和职业培训情况

3

1、没有业务学习和职业培训计划的扣1分;

2、律师所年度组织律师业务学习和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包括律协组织的业务培训)不少于40课时,每少4课时(半天)扣1分;

3、学习记录要明晰,学习内容、形式和时间要记录清楚,没有记录的视为没有开展,扣1分;记录过于简单的,扣0.5分。



5

开展党建工作情况(没有党员的该项不得分)

2

1、符合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而没有申请建立党支部的扣2分;

2、党员人数不够建立党支部,没有加入联合党支部的扣1分;

3、党员组织关系未按要求转到律师党组织的扣2分(退休、离岗退养后从事律师工作,党员组织关系留在原单位的除外)

4、律师所党支部没有建立工作制度的扣2分;没有年度学习活动计划的扣1分;学习活动年度内不少于4次,少一次扣0.5分。



三、业务活动开展情况(6至11项共25分)

 

6

律师所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情况

6

1、立案呈批表未经负责人审查签名同意的,一件扣3分;

2、未进行利益冲突审查的,一件扣1分;

3、未进行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审查的,一件扣1分;

4、没有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案件的,一件扣3分;

5、没有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或部分委托人未签名,一件扣3分;

6、案卷没有《律师办案质量监督卡》(或空白),一件扣1分;

7、文书送达没有送达回证或送达回证没有委托人签名确认的一件扣2分;

8、案卷没有接访笔录、委托人须知、诉讼请求确认笔录,或虽有但没有委托人签名确认的,一件扣1分;

9、案卷没有开庭笔录(或调解笔录)、起诉状(或答辩状)、代理词(或辩护词)的,一件扣1分;

10、案件没有登记(或登记与公章使用不符)的,一件扣1分;

11、律师所年度内受投诉,或因投诉经调查发现其他执业违法违规问题,经查属实但未达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首次扣2分,第二次扣4分,第三次扣6分;

12、律师所受行政处罚的扣6分,受到行业处分的扣4分。



7

指导和监督律师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情况

5

1、未执行委托人承诺制度、报告备案制度、保密制度的,少执行一项制度扣2分;

2、不执行集体研究讨论制度并拟出代理(辩护)意见的,件扣3分;

3、未执行委托人承诺制度、报告备案制度(包括迟报、漏报)、保密制度,产生严重后果的,件扣5分。



8

法律服务公开情况

3

律师及工作人员照片和姓名及律师执业证号、服务范围、业务流程、委托人需知、服务承诺、服务收费、执业许可证、投诉电话及负责人等未上墙公示的,缺一项扣1分;公示不完整或不规范的一项扣0.5分。



9

对律师所、律师执业实施监督和投诉查处情况

5

1、律师所未指定一名专人负责投诉查处工作的扣2分;

2、投诉无登记、查处无着落的每件扣2分;

3、未将投诉查处情况报司法行政机关、律协的每件扣2分,迟报的每件扣1分,不报、漏报、瞒报的每件扣2分,因此而造成重大影响的每件扣3分;

4、不配合司行政机关和律协处理投诉的扣3分。



10

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4

1、不接受法援处指派案件的每件扣4分;

2、未按要求指派律师(含实习人员)到法援处或信访值班室值班的每人/次扣2分;

3、指派实习人员单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每次扣4分;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协组织的公益活动的每次扣2分。



11

律师所及律师业务推广宣传情况

2

律师所或律师简介、宣传资料、网站 、杂志、简报、广告、名片等内容虚假或违规的每查实一起扣2分



四、律师执业表现情况(12至14项共10分)

12

律师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执业行为规范情况

5

1、律师执业违法违规,查证属实,未达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第一例扣1分、第二例扣3分、第三例扣5分;

2、律师执业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的每人/次扣5分,被行业处分的每人/次扣3分。



13

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2

1、律师所指派到到法援处或信访值班室值班的律师(含实习人员)未到位的每人/次扣1分,迟到或未经批准中途离开的每人/次扣0.5分;

2、律师所指派律师参加公益活动不参加的每次扣1分;

3、律师所指派的律师对参加信访值班或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消极懈怠,被投诉经查实的每次扣1分。



14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3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的每人/次扣1分、不称职的每人/次扣3分



五、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15至25项共35分)

15

执业管理制度建立实施情况

4

1、未建立统一收案制度、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审查及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投诉查处制度的,缺一项扣1分;

2、制度没有可操作性的,一项扣0.5分;

3、制度与实际不符的,一项扣0.5分;

4、制度不执行的每项扣1分。



16

印章管理情况

4

1、无印章管理制度的扣2分;

2、印章无专人保管的扣1分;

3、未实行印章保管人与审批人分开的扣2分(个人所印章保管人与审批人同为主任一人的除外);

4、印章使用不登记的扣2分;

5、印章使用无审批的一次扣1分。



17

业务档案管理情况

4

1、没有档案管理员的扣2分;

2、律师执业档案少一份扣2分,档案资料不齐的每份扣1分;

3、律师业务档案未实行统一管理或归档不及时的一份扣2分;

4、档案室(柜)不适应律师所发展要求的扣2分;

5、档案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一份扣1分。



18

章程、合伙制度实施的情况

2

1、律师所或主任或合伙人的行为与章程规定不符的,扣1分;

2、律师所或主任或合伙人的行为与合伙协议不符的,扣1分。



19

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管理情况

4

  1、律师所未与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签定劳动合同的,每人/次扣3分;

  2、没有依法给律师、辅助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的每人次扣3分;

  3、与辅助人员签定聘用或解除劳动合同30日内未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协报告备案的每人/次扣2分;

  4、辅助人员在广告、宣传资料、名片等出现律师称谓的扣3分;

  5、辅助人员接办案件、收取费用的扣4分。



20

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情况

3

  1、实习人员未获得《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协议》约定报酬的,一人扣3分;

  2、实习人员有《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禁止行为的每人/次扣2分;

  3、实习人员在广告、宣传资料、名片等出现律师称谓的扣3分。



21

收费管理、财务管理情况

4

    1、不实行统一收费的,每次扣4分;

2、《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收费与实际收费不符,部分开票部分不开票的每次扣4分;

3、收费不开发票的每次扣4分;

4、不是一案一发票的每次扣4分;

5、财会人员设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扣2分。



22

依法纳税情况

2

    未按照税务部门要求纳税,受到税务部门警告、批评的每次扣1分,受到处罚的扣2分。



23

召开合伙人会议、律师会议情况

3

1、合伙人会议每年不少于4次,少一次扣1分;

2、律师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少一次扣1分;

3、无会议记录的视为没有召开会议扣3分。



24

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基金及使用情况

5

  律师所按规定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

  一、律师所设立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含五年):

  1、五名律师以下(含五名),不足3万元的扣3分;

  2、五名律师以上十名律师以下(含十名)不足5万元的扣3分;

  3、十名律师以上十五名律师以下(含十五名)不足10万元的扣3分;

  4、十五名律师以上二十名律师以下(含二十名)不足15万元的扣3分;

  5、二十名律师以上不足20万元的,扣3分。

  二、律师所设立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含十年):

  1、五名律师以下(含五名),不足5万元的扣3分;

  2、五名律师以上十名律师以下(含十名)不足8万元的扣3分;

  3、十名律师以上十五名律师以下(含十五名)不足13万元的扣3分;

  4、十五名律师以上二十名律师以下(含二十名)不足18万元的扣3分;

  5、二十名律师以上不足25万元的,扣3分。

  三、律师所设立十年以上:

  1、五名律师以下(含五名),不足8万元的扣3分;

  2、五名律师以上十名律师以下(含十名)不足10万元的扣3分;

  3、十名律师以上十五名律师以下(含十五名)不足15万元的扣3分;

  4、十五名律师以上二十名律师以下(含二十名)不足20万元的扣3分;

  5、二十名律师以上不足30万元的,扣3分。

  四、执业风险、事业发展基金没有按规定使用的扣2分。



 

六、其他事项25至27项共8分)

25

参加律师进村居工作情况

3

1、取得执业证1年以上未参加律师进村居工作的一人扣1分;

2、律师每年至少到自己挂点的村居提供法律服务4次,少1人/次扣1分。



26

按要求完整真实按时上报各类报表和律师管理相关材料情况

3

1、未按时上报报表、年度考核材料的每(项)次扣2分;

2、上报统计报表不真实、不准确的每(项)次扣2分;

3、上报的年度考核材料不齐全又不按要求补齐的扣2分;

4、未按照要求上报其他有关材料的每次扣1分。



27

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布置的有关工作任务情况

2

1、未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布置的工作任务每件(次)扣2分;

2、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下发的文件没有传阅或公开阅览的扣2分;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会议和学习的每人/次扣2分;

4、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会议和学习,迟到或早退的扣1分。



28

获奖及发表论文情况(加分项目)


1、在国家级报刊发表论文的,每篇加2分;

2、在省级报刊发表论文的,每篇加1分;

3、获国家级奖励的,每次(含单位和个人)加3分;

4、获省级奖励的,每次(含单位和个人)加2分;

5、获市级奖励的,每次(含单位和个人)加1分。

总加分超10分的,计10分。



考核得分





注:扣分以扣完本项目该考核内容范围的总分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