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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1-09-08   浏览量:1045

韶关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2011827六届二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保证协会工作顺利开展,根据《韶关市律师协会章程》和财会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配备会计、出纳各一名,建立健全会计制度,严格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  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遵守财务纪律;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正确编制财务报表;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协会按照单立账户、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的原则进行财务及会费管理,并接受市司法局、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协会由会长分管财务工作。重大财务问题,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章  会计制度

第六条  会计应根据国家财务管理规定的记账方法记账。

第七条  以公历年为会计记账年度。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公历起止时间确定。会计应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八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九条  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收支业务及其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和收支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完备,资料齐全。

第十条  会计记录必须清晰并便于检查和利用。

第十一条  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确定的期限内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十二条  会计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及时向会长、秘书长报送。秘书处应将每月会计报表报市司法局和监事会备案。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协会一切财务收支均应列出收支。

第十四条  严格遵循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协会银行账户不准出借、出租;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准协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签发支票。

第十五条  协会每日现金余数,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顶库。应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不得支付现金。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会费用于:

(一)上缴上级律协会费;

(二)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

(三)执行、监督机构的各项支出;

(四)律师交流活动;

(五)律师舆论及宣传;

(六)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

(七)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八)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培训、出版刊物及网站建设

(九)特殊困难会员补助;

(十)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含两年一度的律师疗养学习,两年一度的律师体检);

(十一)秘书处办公经费及人员开支;

(十二)其他与律师工作有关系的必要支出。

第十七条  会费支出,严格实行审批制度:

(一)5000元(含本数)以下单项开支,会长有权审签;

(二)5000元以上50000元(含本数)以下开支,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三)50000元以上开支由理事会会议决定。

赞助性开支50000元(含本数)以下由会长办公会决定,50000元以上由理事会决定。

赞助性开支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收会费总额的10%。

第十九条  购买物品须由2人共同办理;接待费用开支,至少有秘书处2人签名证明。

第二十条  各项开支的报销凭证需真实、合法、有效。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各委员会制定的各项预算方案,应于每年一月份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半年对会费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审查,每年度向理事会、监事会提供书面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须向律师代表大会出具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第五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使用年限1年以上和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两个条件。

第二十四条  协会对固定资产的购入、转让、清理、报废等应按财务制度办理会计手续,并按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二十五条  协会各项固定资产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维护。

第六章  财务检查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会长、秘书长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财务人员应定期进行财务自检,并自觉接受监事会的财务检查。

第二十七条  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二)会计记录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备,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三)财产是否完整;

(四)各项收入是否全部入账;

(五)依照财务规定、制度应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严重违法、违章者予以辞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管理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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