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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1-09-08   浏览量:876

韶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2011827六届二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实现市律协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各项职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高理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韶关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理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理事参加理事会会议,应当畅所欲言,充分表达意见、提出建议。对理事会形成的决议,自觉遵照执行

第四条  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韶关市律师协会章程》和律师代表大会赋予的权利,认真阅读各种文件,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接受代表监督。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不含代表大会期间理事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二)监事会提议;

(三)同一议题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或者十名以上律师代表提议。

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的,会长应当自接到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后15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六条  市司法局可以派人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派人列席理事会会议

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秘书处工作人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市律协秘书处应当通知出席会议的理事及其他列席人员。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理事会会议讨论审议的各项议题及相关说明材料应当随同书面通知一并送达全体理事及列席人员。特殊情况不便送达的应在书面通知中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传真、书面邮寄等有效方式进行。必要时律师协会秘书处应当电话联系每一位理事及列席人员。

理事会会议也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其他方式举行。

第八条  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由会长办公会议另行确定。

第九条  理事有准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和参与讨论、表决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2个工作日前向秘书处书面请假,并说明理由,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召开时向理事会报告理事出席情况。

第十条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并已书面请假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载明授权范围。但每位理事任期内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会议最多一次。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未达有效召开会议人数的,理事会会议暂停召开,由秘书处再次发出召开理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议题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决议后,提交理事会会议审议。

理事会会议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题进行审议与表决。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题,不予审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十名以上律师代表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议题由提议人提出。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十名以上律师代表联名,可以向理事会会议提出临时议题。

提出临时议题的,应当在理事会会议召开7个工作日前,书面向秘书处提出,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查后,决定是否列入理事会会议议题。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对每个议题的审议,应当由理事直接对该议题的会议文件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议题审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向理事会报告理事出席情况;

(二)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需要审议的各项议题;

(三)主持人主持下,逐个审议议题(必要时,由议题的提起者或相关文件起草部门负责人就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介绍或说明);

(四)议题辩论;

(五)对议题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理事会作出决定和决议,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为有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的决议采用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或书面通讯表决的方式表决,每一名理事有一投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出现需理事会决定的紧急事项的,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决定采用书面通讯表决的方式表决。

会长办公会议决定采用书面通讯方式表决的,秘书处应当根据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将需要书面通讯表决事项的相关资料和发表审议意见的表格及表决票(表格、表决票应当载明提交时间、送达方式和送达地点等)书面提交每位理事进行审议和表决。

采用书面通讯方式表决的,参与表决的理事应当达到理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参与表决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以书面通讯方式表决通过的决议,与理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作会议记录,会后制作会议纪要,记载理事到会情况和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报会长签发,印发给理事及列席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会长办公会议、监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并经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可以对本规则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关于《韶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各位理事:

六届二次会长办公会议对《韶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根据六届二次会长的授权,市律协秘书处对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理事的保密义务。草案第三条第二款、第十条规定了理事的保密义务。有会领导提出,理事会的议事应当公开透明,无密可保,没有必要对理事的保密义务作出规定。因此,草案修改稿删除了理事保密义务的规定。

二、关于理事会的职权。有会领导对草案第五条规定的理事会的职权提出了不同意见。秘书处认为,《韶关市律师协会章程》第二十条已经明确规定理事会的职权,按照执行即可,没有必要重复规定,因此,草案修改稿删除了这一规定。

三、关于理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草案第八条第一款对理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作出了规定,有会领导对这一规定提出了不同意见。秘书处认为,《韶关市律师协会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理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已经作出明确规定,没有必要重复,因此,草案修改稿删除了这一规定。

四、关于理事职位的丧失。草案第十五条规定了理事职位的丧失,有会领导对这一规定提出了不同意见。秘书处认为,《韶关市律师协会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没有必要重复,因此,草案修改稿删除了这一规定。

五、关于理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草案第七条第三款(三)、(四)项规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十名以上律师代表提议,应当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有会领导提出,临时会议召开条件规定不明。如果各自提出的议题不同,即使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十名以上律师代表提议,临时会议也不能举行。草案修改稿采纳了这一意见,将草案第七条第三款(三)、(四)项合为第(三)项,规定为“同一议题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或者十名以上律师代表提议”。

六、关于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秘书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草案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秘书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有会领导提出,此规定未明确三种人员是“必须”还是“可以”参加会议,应予明确。否则,可操作性便有问题,如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出差,理事会是否可做按照程序召开。建议参照监事会派人列席方式确定秘书处参加人员。秘书处认为:

(一)“三种人”无表决权、无监督权,是列席人员,不是参加人员,更不是“必须”参加会议的人员,其是否列席会议,不影响会议的召开;

(二)“三种人”没有司法局那样的领导权,不能自己决定是否列席会议,因而也不能表述为“可以”列席会议;

(三)秘书处作为执行机构,“三种人”无权自己决定“必须”还是“可以”列席会议,至于实际操作中是“必须”还是“可以”,会长完全可以决定;

(四)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秘书处工作人员,往往是与工作有关的人员,其列席会议是工作需要,更不存在“必须”还是“可以”的问题。

综上所述,秘书处认为,原表述没有必要修改。因而,草案修改稿未作修改。

七、关于理事会会议的议题。草案第十七条规定,“理事会会议议题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决议后,提交理事会审议。理事会会议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题进行审议与表决。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题,不予审议。”第十八条又规定,“监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十名以上律师代表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议题由提议人提出。”有会领导提出,草案第十七条对“理事会会议”没有区分定时会议还是临时会议,但第十八条却提出临时会议议题确定人问题。是否所有议题都需会长办公会议决定,还是仅临时会议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争议,应进一步明确。秘书处认为,草案第十七条是一般规定,第十八条是特别规定,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因而草案修改稿对这两条的内容未作修改。

八、关于理事会会议的临时议题。草案第十九条规定,“监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十名以上律师代表联名,可以向理事会会议提出临时议题。提出临时议题的,应在理事会召开7个工作日前,书面向秘书处提出,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查后,决定是否列入理事会会议议题。”有会领导提出,这一规定对于会长办公会议“审查”临时议题的标准不明确。是否列入理事会会议议题是否应考虑会议时间、议程等因素?同时,临时议题按什么程序通知各理事成员也应进一步明确(可能临时议题涉及重大问题,原部分理事不想参加会议的却改为参加,那么程序就应当明确)。秘书处认为:

(一)会长办公会议“审查”临时议题的标准首先是应当审查临时议题是否属于理事会的职权范围,而理事会的职权在《韶关市律师协会章程》已经规定明确,没有必要重复;

(二)会长办公会议“审查”临时议题的其他标准,如果临时议题还没有提出,就定审查标准,恐怕难度较大; 

(三)会长办公会议“审查”临时议题未规定的其他审查标准,属于会长办公会议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决定; 

(四)议题按什么程序通知在草案第十一条已经规定明确,没有必要“进一步明确”

综上所述,秘书处认为,原表述没有必要修改。因而,草案修改稿未作修改。

九、关于利益冲突回避。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理事会在审议某项议题时,主持人可以决定与该议题有利益冲突的理事回避。回避理事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有会领导提出,根据《韶关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理事会职权,理事会审议的议题一般不存在利益冲突问题,没有必要规定利益冲突回避。因而,草案修改稿删除了这一规定。

十、关于章名。秘书处认为,经修改后的草案修改稿只有23条,没有必要分章,因而,删除了所有章名。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根据各位会领导的意见,对每条的顺序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并对草案作了必要的文字修改。

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