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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律师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10-22   浏览量:444

韶关市律师协会章程

(2011年6月18日韶关市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2018年8月18日第七届韶关市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19年6月15-16日第八次韶关市律师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和规范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韶关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本会会员实施行业管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职责使命,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忠于宪法和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坚决维护律师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执业素质,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会依法接受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的指导。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韶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的领导,组织开展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并为其提供工作保障。中国共产党韶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本会履行如下职责:

(一)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律师工作发展规划,制定及完善律师执业规范、准则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

(二)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对律师、律师执业机构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八)实施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九)组织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开展对外交流;

(十)组织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一)履行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协委托的职责;

(十二)协调与相关机关的关系,提出法律意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级律协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个人会员由正式会员和预备会员组成。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本市律师为本会正式个人会员。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已领取律师实习证、正在本市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为预备会员。

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为本会团体会员。

本会的正式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同时为广东省律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团体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八条  正式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该项权利;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有权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有权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七)《律师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规定的相关权利。

第九条  正式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业规范;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律师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规定的相关义务。

预备会员的权利义务及管理按照广东省律师协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传达、学习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六)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七)按规定交纳和代收会费;

(八)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迁出或调离,不在本市律师执业机构执业的;

(二)未办理律师年度考核,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

(三)律师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的。

律师执业机构被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十三 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团体会员代表、正式个人会员代表组成。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韶关市执业律师。

律师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一)正式个人会员代表由律师执业机构或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召开律师会议根据分配名额推选产生。

(二)团体会员代表由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律师执业机构推荐一名主任、副主任或有代表性的律师担任。

(三)现任地市级(含)以上中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省(含)以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作为律师代表大会当然代表(因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保证正常履行代表职责的、或者其本人要求不担任代表的除外)。

(四)根据需要,本会可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一般每四年召开一次,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两个月内召开律师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二十名以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书面提议。

十六  会议期间设主席团主持大会,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审议的事项,确定理事、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副会长、会长候选人。

主席团成员从下列人员中产生:

(一)韶关市司法局代表;

(二)本会正、副会长;

(三)本会监事长、副监事长;

(四)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任职的本会会员代表;

(五)部分律师代表。

第十七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

(二)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以及工作规划;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财务预决算报告、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选举、罢免本会理事、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副会长、会长;

(六)审议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七)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章程规定由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出席律师代表大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提议罢免理事、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副会长、会长;

(三)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行使表决权,每一名代表有一票表决权。

律师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须经出席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律师代表大会设立提案委员会,对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提案进行审查,提案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

第二十一条  十名以上的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大会期间的提案,最迟在大会分组讨论结束前提交,由提案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意见,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大会议程且需要表决的提案,在交付会议表决前应提交代表审议。

闭会期间,代表可单独或联名向本会提出提案、意见或建议。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作为提案的,应召开理事会讨论。办理结果应书面告知提出提案的代表。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反馈情况。

第五章   理事会

二十二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常设权力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从执业五年以上、在韶关执业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业务水平、较强的议事能力、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任期与当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任期相同。

理事更新每届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可连选连任。

二十三 理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

(三)经会长办公会议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四)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律师代表大会职权;

(五)审议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六)决定理事会各专业机构的设置;

(七)推选及提议罢免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广东省律师代表大会的本市代表和理事;

(八)答复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

(九)组织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十)制订协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结算方案;

(十一)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律师代表大会;

(十二)审议本会章程修改方案报代表大会表决;

(十三)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二十四  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职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履职的,由理事会过半数理事推举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市司法局可派人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应派人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定和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

理事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理事会会议,或有正当理由未以书面方式请假的,其理事职务自动丧失。缺位的理事根据律师代表大会的选举结果,从未当选的理事候选人中,按得票数由高到低自动依次替补。

第六章   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

会长、副会长应从享有较高声望、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业务素质优良、业绩显著、办事公正、热心律师公益事业的理事中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会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代表本会对外从事职务活动;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三)任命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

(四)督促和检查秘书处及各工作、专业委员会执行理事会及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五)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六)代表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七)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由过半数副会长推举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理事会决议和决定,讨论决定本会日常工作安排。

市司法局可派人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监事会应派人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作为本会的常设监督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由至九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一至两人。监事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爱律师事业、热心公益活动、执业五年以上在韶关执业三年以上无不良纪录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及监事会会议。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职或不履职时,副监事长代行监事长职务;监事长不能履职或不履职达六个月时,副监事长自动成为监事长。

监事任期与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但监事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理事、副会长、会长均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监督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

(三)监督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履行职责;

(四)对会费或其他费用收支及财务预决算进行检查监督;

(五)监督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会的专项审计;

(六)指派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及监事会认为需要监督的委员会会议;

(七)向理事会提出监督意见;

(八)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或不出席时,由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始得举行。监事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

监事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有正当理由未以书面方式请假的,其监事职务自动丧失。缺位的监事根据律师代表大会的选举结果,从未当选的监事候选人中,按得票数由高到低自动依次替补。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情况可向理事会提出建议,但不能代理事会作出任何决定。

第八章   秘书处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并报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监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三)拟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办事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部门负责人员;

(六)邀请市司法局和通知监事会派人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议及监督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七)完成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九章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作为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

各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工作委员会的设置、调整由理事会决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由理事会决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专业委员会根据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和律师业务发展需要,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

第三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可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使用活动经费,活动方案须先报会长办公会批准,并报秘书处备案;预算外支出需报秘书处审核后由理事会会议批准决定。

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应于每年12月提出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秘书处备案。

第十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三十八  本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对律师事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并可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本会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视情形可以给予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建议广东省律师协会取消会员资格。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或者团体会员设立党的组织的,本会应当建议其所属党组织依纪依规处理。

奖励处分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或披露,并记入会员档案。

三十九条  会员之间、会员与当事人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可申请本会调解。

第十一章   经  费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包括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下同);

(二)财政拨款;

(三)社会捐赠;

(四)会员赞助;

(五)政府资助;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四十一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年度考核前上缴会费。

截留、拖欠会费的,由本会给予相应处分,并责令限期补交。

四十二 会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上缴上级律协会费;

(二)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

(三)执行、监督机构的各项支出;

(四)律师交流活动;

(五)律师舆论及宣传;

(六)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

(七)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八)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开展业务培训、出版刊物及网站建设;

(九)特殊困难会员补助;

(十)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

(十一)秘书处办公经费及人员开支;

(十二)党的建设工作;

(十三)其他与律师工作有关系的必要支出。

第四十三条  本会应单独建立会费收支账目,每届任期结束,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有资格的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监督。

秘书处应将每月的会计报表报司法行政机关和监事会备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全市律师代表大会修改。

章程的修改,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