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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协新闻

宜方所为民企提供法律服务之企业复工复产

发布时间:2020-03-04 浏览次数:148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打响以来,党中央周密部署,全国人民团结一心、上下联动、齐心抗击疫情,根据最近显示冠状病毒的确诊和疑似病例新增人数数据逐日下降,治愈人数不断攀升,多地传来喜讯。尽管相关专家表示离疫情彻底结束还尚需时日,但是在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开始让人们看到了曙光。在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恢复生产、稳定经济成为当务之急,全国各地受到疫情影响而几乎停滞的各行各业也开始筹划复工复产。

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积极响应司法部印发《企业复工复产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指南》,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优质高效的公益法律服务。对此,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针对企业普遍关心的政策性金融、减费降税、社会保险延期缴纳等政策和通知,进行盘点罗列,针对常见问题提供专业的解答供企业予以参考。

一、政策和通知

以下节选部分企业复工复产政策和通知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五)《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六)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七)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

(八)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九)广东国资委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十)广东银保监局印发了《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推动复工复产 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

 

二、复产复工相关问题解答

(一)税收征收

1.问:请问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需要企业提供什么证明材料,以证明受到疫情的较大影响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应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困难行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2020年度发生亏损享受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政策的,应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纳税人应在《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问:企业购买的防护物资如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无法取得发票的,能在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3.问: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人确有困难的企业,对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什么减免政策?怎么申请?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亏损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当地有关规定申请房土两税困难减免,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4.问:请问个人捐款给协会再给当地医院来支持防疫工作,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吗?

答:只要协会符合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条件,那么个人通过该协会给当地医院开展防治防疫工作的捐赠,可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5.问:我作为一家企业,如何知晓自己是否属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是否需要申请?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目前税务总局与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就名单一事正在对接,将尽快明确相关事宜。

 

(二)社会保险费

1.问:疫情期间,社会保险相关业务怎么办?

答:推行“不见面”服务,指导各地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普及“掌上社保”服务,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对参保登记、申报缴纳、关系转移接续等重点业务,开通社保微信等公众服务,实现网上申报缴费、移动支付。加快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网上申请全覆盖,取消邮寄纸质凭证,做到网上办理、顺畅衔接。

 

2.问:个体工商户自己缴纳养老保险,2020年2月至6期间的社保可以申请免征吗?

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文件精神,目前社保免征主要针对于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按照现有规定一般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开列,一般认为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不符合上述的扶持政策和免缴社保范围。但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协调,建议随时与当地相部门联系确认。

3.问:企业是否可以逾期办理社保业务,是否影响个人权益?

答:可以。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4.问:企业职工是否可以延期办理退休申报?

答:可以。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5.问: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对参保缴费1年以上、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是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或者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次返还。

 

(三)招工用工

1.问:企业招不到人怎么办?

答:可联系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登陆机构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等渠道,按照提示注册单位基本信息,发布招聘岗位信息。企业也可直接联系人社部门提出需求。

 

2.问:新招录的外地员工,需不需要隔离?

答:外地员工返岗、新招录的外地员工,应按照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确定是否需要隔离以及如何隔离。

 

3.问:企业能否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录用人员?

答:不能。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

 

4.问: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与职工进行协商?

答:疫情防控期间,不宜聚集召开会议或面谈,建议企业采用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如网络视频电话、短信、微信、QQ)、OA管理系统等可以确定职工身份且能及时接收信息的网络通讯方式与职工进行协商,并保留好双方协商过程的证据(视频录制、留存聊天记录等),在疫情防控结束后双方再以书面方式就协商内容签字/盖章确认。

 

5.问:对不愿复工的职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

 

(四)综合问题

1.问:用人单位有名员工1月份写了辞职报告,相关领导也同意其辞职,因临近春节,未办理。现辞职员工想疫情好转后,再来办理解聘书的签字手续,象这种情况,单位还有没有其他办法?

答:应先向员工邮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其他手续可以在疫情好转后办理。因为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正式通知员工且员工知晓的时间。用人单位没有发送解除通知的,至少要证明单位已经正式明确告知了员工的劳动关系于某年某月某日已经解除,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正式通知前这段时间的工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问:公司年前招聘的人员,当时口头约定年后上班报到时办理入职手续,这些人员的入职时间和计薪时间从何时开始计算?

答:从正式上班第一天开始计算入职时间和计薪时间。上班前,即便是在疫情防控期间也没有工资。

3.问:用人单位有无义务采取措施防止疫情在本单位传播扩散?

答:有。《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4.问:用人单位已经送到录用通知的劳动者,在上岗前被查出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携带者,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录用吗?

答:不建议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录用。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或与劳动者商定待劳动者治愈后再到单位上班。

 

5.问:已被治愈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聘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吗?

答:用人单位不得以应聘劳动者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为由拒绝录用。

 

做好风险防控和矛盾化解,助力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宜方律所在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