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方所为民企提供法律服务之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
随着春节前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全国人民上下一心投入抗击疫情的战斗当中。针对有效防控疫情的要求,国务院、人社部和地方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重要的应对措施。如何处理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通过普法的方式系统为大家梳理疫情爆发以来出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并就常见的一些问题提供专业的解答,同时编撰企业复工复产合规操作指引,供企业以及员工予以参考。
一、劳动政策和相关规定
(一)问:中央在疫情期间发布了哪些劳动政策?
答:以下节选部分劳动政策和规定
(1)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计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范围,并决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2)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
(3)2020年2月6日,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后农民工返城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农工办发〔2020〕1号)
(4)2020年2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委会议,部署不误农时切实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多措并举稳企业稳就业。
二、劳动用工常见法律问题
(一)复产复工
1.问:企业可否要求员工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答:可以。员工应当向企业如实报告相关信息,但企业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及劳动合同履行无关的信息。
2.问:对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出勤的员工,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出勤的员工,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同时提供被隔离、交通限制等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可与员工协商一致,有条件的企业可让员工居家办公(如通过电话、网络等工作方式);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休息日调休等方式休假,或引导员工办理事假手续。
3.问:在政府通知的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提前返岗吗?
答:不可以,但可以向员工下达适合在家办公的工作任务。在延迟复工期内,员工应当保持联络畅通,听从企业的合理安排。
(二)假期
1.问:国务院颁布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延长的 3 天(2020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疫情有效控制后,企业可否要求“补班”?
答:延长的假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应被视为休息日。因此疫情有效控制后,企业不可以要求“补班”。
2.问: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员工未休的,该如何处理?
答:员工未休的,企业应该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其本人工资的 200%支付加班工资。
3.问:延长3天春节假期,企业是否可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
答:此次延长假期的期限性质视为休息日,根据国务院发布《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故企业不得在此期间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
(三)工资
1.问:劳动者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时返岗,工资怎么发?
答:官方解释,第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内正常发,第二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内,发最低工资标准或者生活费。
2.问:员工在强制隔离治疗/观察期/隔离期内,企业是否应正常发工资?
答:应该正常发放工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3.问:受疫情影响,企业可以单方调整工资待遇吗?
答:企业要降低薪酬需与员工协商一致。
(四)劳动合同
1.问:对于确诊、疑似新冠肺炎或者处于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问:劳动者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时返岗,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劳动者因疫情被隔离、观察、治疗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时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原因。对确属非劳动者个人可控疫情原因,不能按时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期、观察期、医疗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问:劳动者没有如实报告相关疫情造成疫情蔓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劳动者没有如实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三、企业劳动用工的操作指引
(一) 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保障因新冠病毒患病、隔离职工报酬权益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三)合理安排未返韶复工的职工休息休假
对于因新冠病毒疫情未及时返韶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四)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企业因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五)保障职工停工停产期间待遇
企业因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此次新型肺炎疫情,是一场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随着情况的变化,其所带来的问题与影响也会逐渐显现,我们需要更好的把握疫情对劳动关系影响的特点,妥善处理好劳动用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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