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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协新闻

抗击疫情—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山外山律师所在行动

发布时间:2020-02-14 浏览次数:124

律师解答职工和企业热点法律问题

构建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和谐劳动关系



为指导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特殊疫情时期正确处理劳资关系,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劳资纠纷,广东山外山律师事务所根据韶关市总工会系统和韶关市工商联、商(协)会的特点,结合相关法律和政策文件以及企业、职工日常咨询的问题,以通俗易懂的形式对特殊疫情时期内的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与变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加班与工时以及工资等31个普遍性热点问题进行解答,通过市两级总工工会、商(协)会微信公众号、微信群、内部指引等形式进行普法,引导职工与企业合法维护和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共克时艰。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和谐劳动关系合规指引问答

第一篇 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与变更

1.大学生小刘:我年前收到一个公司发放录用通知书,现在公司可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我吗?

律师:不可以。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属于“要约”,到达应聘者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当应聘人员承诺入职后,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若用人单位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若确因疫情防控需要,建议双方协商变更入职日期予以解决。

2.大学生小刘:如果我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公司可以拒绝录用的我?

律师:不可以。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应聘者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若应聘者尚未治愈或未被排除传染嫌疑的除外。另外,《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因此,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录用虽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应聘者,若违反上述规定你作为应聘者可以采取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3.大学生小刘:如果我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我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律师:肯定受到限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被列为乙类传染病,其具有高度的传染性及危害性,故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4.张小姐: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1月份到期,现在属于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

律师:需要。劳动合同期限在未复工期间届满的,合同续订需区分公司是否愿意继续与你建立劳动关系。若公司拟继续用工,且与你达成续订合意,可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便于取证的形式进行合同签订,或先对合同续订进行确认,待复工后及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补签合同没有在复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逾期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

 5.人力资源公司李经理:我公司在各地有分公司或子公司,存在多地用工情形的,各地政府部门相关政策就复工要求的规定不一致,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操作?

律师:应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为准,除非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当地政策安排复工,以大局为重,不得违反政府规定强行复工。除非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一方面不容易取得员工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如果一旦发生员工感染,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将会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6.人力资源公司李经理:我公司有些职工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复工,有些分公司(子公司)因为业务原因决定推迟复工的期间,我公司应如何安排?

律师:建议你公司与员工协商达成一致。可以作出下列安排:(1)优先安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2)安排员工休完法定带薪年休假后,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安排员工休公司内部的福利年休假。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此外,很多用人单位在法定年休假之外,还有内部福利年休假,在疫情特殊时期,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内部福利制度安排员工休企业内部的福利年休假。

7.人力资源公司李经理:我公司有部分员工系湖北籍或者近期有过湖北工作、旅居史的,我公司应如何处理?我公司可否强制要求劳动者自行隔离?

律师:建议你公司应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

(1)若员工确诊患有新冠肺炎且在复工后仍需停工治疗的,你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进入医疗期;或者虽经治愈后仍需按医嘱进行休息的,由劳动者请休病假进入医疗期,根据法律和规章制度规定,享受医疗期相关待遇。

(2)若员工为疑似新冠肺炎病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因此,你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于发现的疑似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3)若员工未确诊患有新冠肺炎也不属于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根据《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5 号)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第4项“疫区返回人员管理:社区要发布告示,要求从疫区返回人员应立即到所在村支部或社区进行登记,并到本地卫生院或村医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体检,每天两次体检,同时主动自行隔离14天。所有疫区返乡的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者,及时就近就医排查,根据要求居家隔离或到政府指定地点或医院隔离;其密切接触者应也立即居家自我隔离或到当地指定地点隔离。隔离期间请与本地医务人员或疾控中心保持联系,以便跟踪观察”,你公司应当主动要求在14 天内有湖北旅行史或有咳嗽、乏力、发热等症状的员工暂不返岗工作,自行在家隔离。

8.人力资源公司李经理:我公司可否强制要求员工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能否强制对员工进行检查?若员工拒绝,应如何处理?

律师: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向劳动者收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个人信息。对于员工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信息直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进行披露。劳动者拒绝配合用人单位检查的,用人单位可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犯罪,用人单位应向有关部门举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第二篇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9.微信公众号记者: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除非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取决于解除事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而为。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上述规定仅列明了两种情形即:(一)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处于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者;(二)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的有关规定。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即过失性辞退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0.微信公众号记者:用人单位能否以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医疗期届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1.微信公众号记者: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拒绝配合检疫、治疗或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若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或者因故意传播病毒的行为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用人单位已通过民主程序将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治疗或故意传播病毒的行为规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情形之一的,则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配合检疫、治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若疑似员工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若员工存在上述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向卫生部门举报向公安部门报案,若员工因此被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则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另外,即使劳动者未因上述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若用人单位已通过民主程序将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行为规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情形之一的,则用人单位同样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12.人力资源公司李经理:员工在2020 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

律师:员工的离职行为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办理离职手续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且,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单方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的范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离职,用人单位收到该申请时,即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因此,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且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离职的法律效力。

13.人力资源公司李经理:员工因疫情防控处于医学隔离观察期、居家隔离期或法定医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能。理由如下: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4.人力资源公司李经理:用人单位复工后,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而导致未能及时返岗,用人单位能否视为劳动者“ 旷工” ,并且以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不能。一般来说,“旷工”的认定需要劳动者存在违纪的主观故意,劳动者确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若用人单位径行按照旷工处理,缺乏合理性,除非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未按时返岗复工系其个人原因造成的。若非因交通管制等客观原因导致旷工的,而是基于劳动者个人主观原因,则可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三篇 工资

15.微信公众号记者:劳动者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从疫情地区回韶关,被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律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16.微信公众号记者:劳动者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停止工作治疗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律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17.人力资源公司李经理:执行工作任务出差的劳动者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律师: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若劳动者确因到疫区出差或因出差地临时交通管制而未能及时返岗工作的,因上述情形系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导致。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因此,执行工作任务出差的劳动者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18.人力资源公司李经理:公司因疫情防控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19.微信公众号记者: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延迟复工,未安排员工工作,工资如何计发?

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充分与员工协商后,根据具体情况支付工资或生活费。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篇 加班与工时

20.职工刘女士:我在药店上班,国家规定 2020 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这3天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另外广东省规定,企业复工时间不能早于2月9日24时,又延长7天上班,这7天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若未休延长假期,应如何进行处理?

律师:不属于法定节假日。未休延长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 200%支付工资报酬。

(1)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全部公民的春节假期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根据此前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放假时间如下:1 月 24 日至 30 日放假调休,共 7天。1 月 19 日(星期日)、2 月 1 日(星期六)上班。本次延长的假期为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的措施,即该延长的假期应参照休息日的相关规定执行。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至 2 月 2 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 月 3 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3)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21.人力资源公司李经理:公司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超过法定时长加班的,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完成生产任务,是否存在超时加班的风险?

律师:不能拒绝,不存在加班风险。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次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应属于《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劳动者应当服从安排,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用人单位合理安排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规章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22.人力资源公司李经理: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否申请特殊工时?

律师:可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因此,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特殊工时,也可以采用灵活工时(如缩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等),确保企业正常运营。

第五篇 假期

23.人力资源公司李经理:用人单位可否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础上继续延长假期?

律师:可以。用人单位在国务院通知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础上继续延长本单位劳动者假期的,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范畴,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但应依法保障劳动者在假期期间相应的工资待遇。

24.人力资源公司李经理:年休假、探亲假、医疗期与延长的春节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律师:年休假与延长的春节假期期间重叠的,应当顺延,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因此,此次春节假期延长系国务院统一作出的规定,根据国家就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年休假应当相应顺延。

医疗期与延长的假期期间重叠的,不应顺延。原劳动部《关于贯彻<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因此,医疗期与延长 3 天期间重叠的,不应顺延。

探亲假与延长的假期期间重叠的,不顺延。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25.微信公众号记者: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提前上班,劳动者可以拒绝吗?

律师:除特殊行业和特殊情况外,劳动者可以拒绝。

国务院《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系由国家针对本次疫情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规定,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 2 月 9 日 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因此,除了涉及前述通知中所列的特殊行业和特殊情况急需复工情形的,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提前上班,劳动者有权拒绝。

第六篇 工伤与医疗期

26.微信公众号记者: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或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律师:不属于。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即劳动者上下班路上受到伤害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上下班途中;(2)受到伤害的原因是发生了交通事故;(3)该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本人为非主要责任。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人社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仅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上述关于工伤认定的范围限于:(1)履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等工作职责;(2)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等;(3)因履行工作职责。故若非满足上述三项条件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不宜认定为工伤。

27.微信公众号记者: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律师: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8.微信公众号记者: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律师: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受到意外伤害或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劳动者在从事志愿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29.微信公众号记者:劳动者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费用?

律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及《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各地医保及财政部门要确保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一是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二是对于其中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四是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及时调整有关医疗机构的医保总额预算指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因此,若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劳动者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不支付医疗费用。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则用人单位需承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

30.人力资源公司李经理:公司同意员工在家办公员工在此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

律师: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同意员工在家办公,员工的住所应视为工作场所,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在家完成工作任务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反之,则不属于工伤。

第七篇 法律责任

31.人力资源公司李经理:用人单位提前复工,或未履行其他疫情预防与控制的法定义务,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律师:可能会被追究民事、行政及刑事法律责任。

(1)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10日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4)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系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因此,如果由于用人单位未执行有关规定擅自提前复工,或未履行其他疫情预防与控制的法定义务,存在被追究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