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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支持律师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06-13 浏览次数:196

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出台

关于支持律师工作的意见

 

针对新刑诉法实施一年多来律师执业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以及时间精力消耗在各种审批手续上的问题,今年313日,韶关市检察院召开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座谈会,邀请全市律师执业机构的代表给市检察院工作提意见。阙定胜检察长亲自主持会议,市律协领导、市检察院班子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会。座谈会就如何认识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意义、如何共同积极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加强检察工作与律师执业工作的衔接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听取律师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律师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市检察院经过近三个月的反复酝酿和修改,于522日</st1:chsdate>出台了《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支持律师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于61日起施行。

《意见》从制度上支持律师依法行使会见通信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辩护权和知情权等执业权利,着力解决律师执业中的“三难”问题,以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意见》共27条,对诉讼中如何支持律师依法执业、检察机关相关部门如何履行职责做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可操作性强;意见首次明文规定允许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自侦案件,由侦查部门及时通知看守所;律师可以拷贝电子卷宗等,使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获得有效支撑。

具体条文方面,各诉讼环节支持律师工作的办理部门和时间得到了明确。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检察机关在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撤销案件决定或者将案件移送其他机关办理后,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达辩护律师。

诉讼环节保障律师权利的具体措施得以出台。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案件管理部门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时,将全部案件材料扫描成电子卷宗,辩护律师申请阅卷时,由案件管理部门查验证件合格后及时安排电子卷宗拷贝。”

律师投诉的具体渠道亦得到明确。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检察机关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员执行本《意见》有懈怠等行为的,可以向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据统计,今年以来,韶关市检察院受理律师申请阅卷198次,安排阅卷197次,申请侦查期间会见29次,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18件,没有收到律师投诉,而去年同期律师投诉2次。

阙定胜检察长表示,《意见》的出台,是本市检察机关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将支持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从法律层面转化为司法实践的重要举措,意在构建检察官与律师在“惩治犯罪、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使犯罪嫌疑人悔罪服判”等方面的良性互动关系,从而为律师依法执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韶关市司法局公律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