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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翁诉“科科”一案二审 赢了!

发布时间:2012-02-02   浏览量:183

老翁诉“科科”一案二审  赢了!

   吴柏说:“法制社会就应该依法办事,这是法制的胜利!”

近日,七旬老翁吴锦昌诉科科燃气公司(下简称科科)供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判决结果出来了,吴伯胜诉了!

去年4月,吴伯因不满科科燃气公司单方面撕毁合同,改变原统管入户条款中用户办理入户手续后,气瓶的安全性能(包括抽残液、检测、维护及气瓶报废更新等)由本公司负责,相关费用亦由本公司承担的规定,要求用户继续使用的气瓶检测到期必须收取押金100元才给继续充气的做法,将科科告上了法庭。一审败诉后,吴伯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二审于去年1019日开庭。经过3个多月的等待后,吴伯终于拿到了判决书:胜诉!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吴伯激动地说:法制社会就应该依法办事,这是法制的胜利!

记者在市中级人民法院<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12121日关于此案的民事判决书【(2011)韶中法民一终字第836号】上看到,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为供用合同纠纷。上诉人(吴伯)将自带气瓶交给被上诉人(科科),被上诉人开出统管瓶专用收据,收取上诉人入户管理费32元,该收据背面为《液化石油气瓶定点充装统一管理入户条款》,该条款为被上诉人印制的格式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而本案中入户条款中的第二条、第三条为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等相关规定情形,本案中,入户条款写明用户办理入户手续后,气瓶的安全性能(包括抽残液、检测、维护以及气瓶报废更新等)由本公司负责,相关费用亦由本公司承担,清楚明白的表明气瓶报废更新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此,上诉人作为被上诉人的客户交纳了入户管理费32元给被上诉人,完全同意了格式条款内容,被上诉人应该按其所提供的格式条款履行合同,被上诉人收取上诉人押金违背了入户条款第三条之约定,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有理,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予以了纠正。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11)韶浈法民一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二、由韶关市科科燃气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吴锦昌交付的押金200元及利息;三、驳回吴锦昌的其他诉讼请求。

转自《韶关日报》<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1222日社会版